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
基本信息
- 来源: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09年7月17日印发
- 替代: 废止1996年版《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》
- 依据: 《档案法》《公务员法》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》
- 适用范围: 各级党委、人大、政府、政协、纪委、法院、检察院、民主党派、人民团体;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执行;流动人员参照执行
核心原则(四条)
真实、全面、及时、规范
归档范围(29类)
| 类别 | 编号 | 内容 |
|---|
| 履历材料 | 第5条 | 履历表及登记性质的材料 |
| 自传材料 | 第6条 | 自传及自传性质的材料 |
| 个人事项报告 | 第7条 |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变化报告表 |
| 考察考核鉴定 | 第8条 | 考察材料、定期考核表、年度考核表、挂职考核、鉴定材料、后备干部登记表 |
| 审计材料 | 第9条 |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|
| 学历学位 | 第10条 | 各阶段入学/毕业/学位材料、学历认证、留学生材料 |
| 培训材料 | 第11条 | 2个月以上培训登记表、考核表、结业表 |
| 职业资格 | 第12条 | 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、资格证书复印件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|
| 职称职务 | 第13条 |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、聘任审批表 |
| 科研学术 | 第14条 | 院士当选通知、博导遴选表、博士后登记表、拔尖人才评选、科研成果鉴定、论文目录 |
| 政审材料 | 第15条 | 审查/复查结论、调查报告、各类政审表 |
| 更改认定信息 | 第16条 | 姓名/民族/籍贯/国籍/入党时间/参加工作时间变更材料、工龄审批 |
| 党建材料 | 第17条 | 入党/入团志愿书、转正申请、党员登记、不合格党员处理、民主党派加入退出 |
| 表彰奖励 | 第18条 | 县处级以上表彰/嘉奖/记功/荣誉称号审批表、先进事迹 |
| 涉纪涉法 | 第19条 | 处分决定、免予处分意见、调查报告、不起诉决定书、刑事判决、行政处罚 |
| 招录聘用 | 第20条 | 录用审批表、选调生登记表、村官登记表、应征入伍登记表、招工审批表、取消录用/解聘 |
| 任免调动 | 第21条 | 任免审批表、试用期审批表、公务员登记表、调任审批表、军衔审批表、转业/退(离)休审批表 |
| 辞职辞退罢免 | 第22条 | 辞职申请/决定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辞退审批表、罢免材料 |
| 工资待遇 | 第23条 | 工资审批/变动表、定级审批表、特殊津贴材料 |
| 出国(境) | 第24条 | 因公出国审批表、境外表现鉴定、永居证/港澳身份证复印件 |
| 代表材料 | 第25条 | 党代会/人代会/政协代表当选通知、简历、登记表 |
| 健康工伤 | 第26条 | 录用体检表、严重慢性病/残疾体检表、工伤诊断书、致残等级 |
| 治丧材料 | 第27条 | 生平、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 |
| 档案报送审核 | 第28条 | 档案报送单、档案情况说明 |
| 其他材料 | 第29条 | 报到证、仲裁裁决书、公务员申诉决定书、再生育审批表 |
收集归档要求
时间要求
- 材料形成之日起1个月内送交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
- 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1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
- 1年内整理归档
质量要求
- 材料形成部门规范制作,建立收集归档机制
- 档案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制度,主动收集
- 严格审核:是否办理完毕、对象明确、齐全完整、文字清楚、内容真实、填写规范、手续完备
- 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,缺少材料登记并补充
- 填写不规范/手续不完备 → 重新制作或补办手续,或由人事部门审改加盖公章
原件优先
- 一般应为原件
- 证书/证件特殊情况可用复印件 → 必须注明复制时间 + 加盖制作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
纸张规格
- 16开型(260×184mm)或A4型(297×210mm)
- 左边留20-25mm装订边
- 字迹符合档案保护要求
纪律要求(五不准)
- 不准涂改、伪造档案材料
- 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/拖延归档
- 不准将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
- 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合规材料归入档案
- 不准私自/指使/允许他人抽取、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
违规处理
- 视情节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
- 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/伪造 → 从严从重处理,不得继续从事档案工作
与其他档案政策文件的关联
关键数字速查
| 指标 | 数值 |
|---|
| 归档范围类别 | 29类 |
| 送交归档时限 | 材料形成后1个月 |
| 放入档案时限 | 接收后1个月 |
| 整理归档期限 | 1年内 |
| 装订边宽度 | 20-25mm |
| 培训归档最低期限 | 2个月以上 |
| 表彰最低级别 | 县处级以上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