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

基本信息

  • 来源: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09年7月17日印发
  • 替代: 废止1996年版《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》
  • 依据: 《档案法》《公务员法》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》
  • 适用范围: 各级党委、人大、政府、政协、纪委、法院、检察院、民主党派、人民团体;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执行;流动人员参照执行

核心原则(四条)

真实、全面、及时、规范

归档范围(29类)

类别编号内容
履历材料第5条履历表及登记性质的材料
自传材料第6条自传及自传性质的材料
个人事项报告第7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变化报告表
考察考核鉴定第8条考察材料、定期考核表、年度考核表、挂职考核、鉴定材料、后备干部登记表
审计材料第9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
学历学位第10条各阶段入学/毕业/学位材料、学历认证、留学生材料
培训材料第11条2个月以上培训登记表、考核表、结业表
职业资格第12条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、资格证书复印件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
职称职务第13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、聘任审批表
科研学术第14条院士当选通知、博导遴选表、博士后登记表、拔尖人才评选、科研成果鉴定、论文目录
政审材料第15条审查/复查结论、调查报告、各类政审表
更改认定信息第16条姓名/民族/籍贯/国籍/入党时间/参加工作时间变更材料、工龄审批
党建材料第17条入党/入团志愿书、转正申请、党员登记、不合格党员处理、民主党派加入退出
表彰奖励第18条县处级以上表彰/嘉奖/记功/荣誉称号审批表、先进事迹
涉纪涉法第19条处分决定、免予处分意见、调查报告、不起诉决定书、刑事判决、行政处罚
招录聘用第20条录用审批表、选调生登记表、村官登记表、应征入伍登记表、招工审批表、取消录用/解聘
任免调动第21条任免审批表、试用期审批表、公务员登记表、调任审批表、军衔审批表、转业/退(离)休审批表
辞职辞退罢免第22条辞职申请/决定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辞退审批表、罢免材料
工资待遇第23条工资审批/变动表、定级审批表、特殊津贴材料
出国(境)第24条因公出国审批表、境外表现鉴定、永居证/港澳身份证复印件
代表材料第25条党代会/人代会/政协代表当选通知、简历、登记表
健康工伤第26条录用体检表、严重慢性病/残疾体检表、工伤诊断书、致残等级
治丧材料第27条生平、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
档案报送审核第28条档案报送单、档案情况说明
其他材料第29条报到证、仲裁裁决书、公务员申诉决定书、再生育审批表

收集归档要求

时间要求

  • 材料形成之日起1个月内送交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
  • 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1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
  • 1年内整理归档

质量要求

  • 材料形成部门规范制作,建立收集归档机制
  • 档案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制度,主动收集
  • 严格审核:是否办理完毕、对象明确、齐全完整、文字清楚、内容真实、填写规范、手续完备
  • 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,缺少材料登记并补充
  • 填写不规范/手续不完备 → 重新制作或补办手续,或由人事部门审改加盖公章

原件优先

  • 一般应为原件
  • 证书/证件特殊情况可用复印件 → 必须注明复制时间 + 加盖制作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

纸张规格

  • 16开型(260×184mm)或A4型(297×210mm)
  • 左边留20-25mm装订边
  • 字迹符合档案保护要求

纪律要求(五不准)

  1. 不准涂改、伪造档案材料
  2. 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/拖延归档
  3. 不准将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
  4. 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合规材料归入档案
  5. 不准私自/指使/允许他人抽取、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

违规处理

  • 视情节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
  • 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/伪造 → 从严从重处理,不得继续从事档案工作

与其他档案政策文件的关联

关键数字速查

指标数值
归档范围类别29类
送交归档时限材料形成后1个月
放入档案时限接收后1个月
整理归档期限1年内
装订边宽度20-25mm
培训归档最低期限2个月以上
表彰最低级别县处级以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