档案政策文件2(《档案法实施办法》全文)

来源:云盘 /工作相关/Personnal/2017工作/U盘/档案培训/档案政策文件2.docx

文件概述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(国务院批准发布),对《档案法》的具体化与操作化规定,涵盖机构职责、档案管理、利用公布、罚则等内容。与之前已整理的档案政策文件-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属于不同层级的法规体系:前者是行政法规,后者是部门规章(针对干部档案)。

核心章节与要点

第一章 总则

  • 第二条:明确三类档案范围——国家所有、集体所有、个人所有及其他非国家所有的档案,由相应级别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具体范围
  • 第三条:一级档案馆馆藏永久保管档案分为一、二、三级管理,分级标准由国家档案局制定
  • 第五条: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,统筹经费
  • 第六条:五项奖励情形:归档贡献、保护现代化、学术研究、捐赠珍贵档案、同违法行为斗争

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

  • 第七条(国家档案局职责六项):政策研究、组织协调、监督检查、监督指导中央级/省级档管机构、理论研究宣传培训、国际交流
  • 第八条(地方档管机构职责四项):贯彻执行、规划制度、监督检查、理论宣传培训
  • 第九条(单位档管机构职责四项):贯彻执行建制度、指导收集整理归档、统一管理移交、检查所属机构
  • 第十条(档案馆任务三项):收集接收、整理保管、开发提供服务

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

  • 第十二条:归档原则——文书/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立卷,定期交档案机构统一管理
  • 第十三条:移交期限——中央/省级/设区市级满20年;县级满10年;专业或保密档案可延长,撤销单位或保管条件恶劣的可提前
  • 第十四条:档案馆可与博物馆/图书馆/纪念馆相互交换重复件、复制件或目录,联合展览、共同编辑出版
  • 第十五条:馆内管理措施——科学制度、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设施、分级保护、现代化设备
  • 第十七条:禁止出售国家档案;国企资产转让涉及档案需按规定办理
  • 第十八条:出境管制——一级档案严禁出境;二级档案出境须国家档案局批准;三级及以下档案出境须省级档管部门审批

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

  • 第十九条:开放期限——建国前立即开放;建国后一般满30年;经济科技文化类可随时开放;涉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可延期
  • 第二十一条:利用资格——公民凭介绍信/工作证/身份证可利用已开放档案;外国人须经主管部门介绍+档案馆同意;机关团体未移交档案须经保存单位同意
  • 第二十二条:公布的七种形式——报纸刊物图书发表;电台电视台播放;网络传播;公开场合宣读播放;出版发行;公开出售散发张贴;展览陈列
  • 第二十三条:公布权限——馆存档案由档案馆公布;单位自存由各单位公布;利用者未经批准无权公布

第五章 罚则

  • 第二十六条:六类违法行为及处分:据为己有拒绝归档、拒不移交、擅自扩大或缩小接收范围、不按规定开放、明知危险不采取措施、玩忽职守造成损失
  • 第二十七条:罚款额度——单位1万-10万元;个人500-5000元
  • 第二十八条: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

第六章 附则

  • 第二十九条:解放军档案依本法原则管理
  • 第三十条: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

价值点

  1. 法规原文直接引用,避免二次转述失真,适合作为档案合规参考源
  2. “移交期限20年/10年”与”开放期限30年”形成时间轴对照,可作档案生命周期管理节点图示
  3. 与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》互补:后者管”人”,本法规管”事”

关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