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科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(1992年版)
中科院人事局于1992年10月29日发布《关于贯彻执行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〉的实施办法》,配合《中国科学院人事档案材料分类表》,规范全院人事档案管理。
一、人事档案工作性质与体制
性质:党和国家人事、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。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下,实行分级管理,由人事、干部主管部门领导。
管理体制:院、分院、所三级管理
- 人事档案不足50份的单位,由上级主管部门代管
- 一个单位档案由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,应集中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
- 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,档案应明确专人管理
人员配备:每管理1000份档案需配备1名专职干部。选调政治上可靠、作风正派、责任心强、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共产党员从事档案管理工作,先培训后上岗。
二、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职责
- 保管人事档案,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
- 收集、鉴别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
- 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、借阅和转递
- 登记干部职务、工资的变动情况
- 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
- 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、保密、保护工作
- 调查研究人事档案工作情况,制定规章制度
- 推广、应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
- 定期向档案馆(室)移交死亡人员档案
- 办理其他有关事项
三、干部档案分级管理范围
属中央、国务院管理的干部档案
- 中组部管理:中科院院长、副院长、党组书记、副书记、党组成员;中共中央委员、候补委员;副部级以上干部
- 人事部管理:中国科技大学校长
属中科院管理的人事档案
- 中央、国务院管理干部的档案副本
- 院属各单位现职领导班子成员档案正本
- 院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现职职工档案正本
- 院机关离退休人员及流动人员档案
- 死亡不满五年人员的档案
- 院代管人员的档案
属分院管理的人事档案
- 行政关系在本单位的中央、国务院管理干部的《干部履历表》
- 分院及所属各单位现职领导班子成员的档案副本
- 分院机关在职职工的档案正本
- 分院机关离退休人员及流动人员的档案
- 死亡不满五年人员的档案
- 分院代管人员的档案
属院属各单位管理的人事档案
- 本单位现职领导班子成员的档案副本
- 本单位现职职工的档案正本
- 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及流动人员的档案
- 死亡不满五年人员的档案
- 死亡五年以后人员的档案移交文书档案部门
四、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、鉴别和整理
收集要求
- 组织、人事部门形成的归档材料要在材料形成后20天内送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
- 非组织、人事部门形成的材料,要在材料形成后一个月内送交
-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、滞留归档材料
鉴别要求
- 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、完整齐全、文字清楚、对象明确、手续完备
- 使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用纸(长26.5厘米、宽19厘米)
- 不得使用圆珠笔、铅笔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
整理要求
- 1990年已整理过的档案不再重新整理
- 未整理完的档案按新的规定整理,1993年底必须整理完毕
- 零散材料的归档装订可每年集中装订一次
档案分类:
- 第一类:履历类
- 第二类:自传类
- 第三类:鉴定类
- 第四类: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
- 第五类:政历类
- 第六类:党团类
- 第七类:奖励类
- 第八类:处分类
- 第九类:工资任免类
- 第十类:其他类
五、人事档案的保管和保护
- 库房面积每千份(人)档案需20平方米左右
- 配备防火、防潮、防盗、防蛀、防尘、防高温的必要设备
- 安装铁门、铁栅栏窗等安全措施
- 库内保持清洁,温度14-24℃,相对湿度45-65%
- 建立检查核对制度,每半年或一年核对一次档案
六、人事档案的提供利用
- 查阅人事档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
- 认真摘抄材料内容登记工作
- 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,特殊情况借用时间不超过一星期
- 外调接待工作应贯彻中组部相关规定
七、人事档案的转递
- 干部被任命为中央、国务院管理干部后,15天内将档案正本上交
- 被任命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后,15日内将档案正本上交
- 院管干部应归档的材料形成后,15日内上交
- 领导班子成员卸任后,15日内档案正本退还原单位
- 人员调动后,15日内档案清整装订完毕转往新主管单位
- 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专人送取,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
来源: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联文件:档案政策文件-干部档案工作条例、档案政策文件2-档案法实施办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