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

核心要点

1. 目的

对研制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做出规定,并进行有效控制。

2. 适用范围

适用于本所研制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从采购、使用至报废全过程的管理与控制。

3. 职责

  • 资产财务处:对本所所有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监督和管理
  • 各使用部门:设立专职或兼职计量管理员,编制设备台账和校准检定计划

4. 测量设备的选择与配备原则

依据产品研制与生产要求,确定满足测量要求的测量设备:

  • 保证测量准确度与被测量要求相适应
  • 通常选取测量仪器、测量标准的精度应高于被测量的 1/3

5. 测量设备使用管理

5.1 登记建账

  • 资产财务处对计量设备单独登记建账
  • 新购置设备经计量校准或检定后,方准使用
  • 出厂前已校准检定的,凭合格证可不再进行校准

5.2 使用禁令

研制、生产中禁止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新购置或超期的测量设备。

5.3 使用记录

直接用于产品或项目的计量设备使用时应做好使用记录。

6. A/B/C 分类管理

类别定义检定/校准周期
A类国家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12个月
B类非强制检定,用于研制、生产测量、检验的设备按规程
C类用于监视或显示范围的测量设备一次性检定,必要时再次检定

7. 计量检定/校准程序

  • 人员需持证上岗
  • 依据国家现行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、技术规范
  • 无国家规程的,依据设备技术要求制定校准方法和周期
  • 采用微机数据处理及记录,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,需备份文档
  • 检定合格签发检定证书,不合格签发检定结果通知书
  • 校准后签发校准证书
  • 测试后签发测试证书

8. 标识信息

包括:设备类别(A/B/C)、检验结论(合格/准用/限用/封存/禁用/报废)、结论有效期、责任人。

9. 调转、封存、启用、报废制度

调转

  • 部门间调转需及时通知资产财务处
  • 离、退休时需办理调转手续

封存(停用)、启用

  • 长期不用(损坏待修)的设备,由使用部门申请封存
  • 封存后不再进行周期检定,不能用于科研生产
  • 未经检定或校准的设备,资产财务处可强制封存或停用
  • 启用已封存设备需申请,经检定或校准后方可使用

报废

  • 检定不合格且无维修价值的设备,申请废、销账

10. 相关文件

  • SIBET-CX424100-2014 质量记录控制程序
  • SIBET-CX401100-2014 外包控制程序
  • SIBET-CX852100-2014 纠正措施控制程序

11. 使用表格和记录

  • 《检验、试验记录表》